关于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人员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湖南省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必赢766net手机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修订)》(湘科院校字〔2016〕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单位及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制人员)。
第三条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一)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者,扣发1500元绩效工资。
(二)受到诫勉、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者,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
(三)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者,扣发3000元绩效工资。
第四条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或政务警告处分者,扣发3000元绩效工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记大过处分者,扣发6000元绩效工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或政务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学校文件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工资。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违纪违规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绩效工资处理办法》(湘科院党政办通〔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