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 |
湘教通〔2015〕342号
关于开展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本专科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切实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积极投身教学实践,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以下简称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奖励工作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有关规定及限额指标(见附件1)推荐。
二、本次奖励工作按《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见附件2)组织实施。
三、推荐的教学成果须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3份(见附件3);
2.教学成果报告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4);
3.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一式1份;
4.国家、省或学校关于批准该成果相关项目立项研究的文件。
上述材料请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将成果奖申报书封页复印后贴在纸袋外,每个项目装一袋,多于一袋不予受理。
四、申报要求
1.各高校要广泛发动教师积极申报,精心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应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遴选结果应在学校网站主页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
2.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学校遴选后择优推荐,宁缺勿滥。已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我厅不受理任何个人申报材料。
3.各高校应大力支持一线教师积极申报,现任学校领导主持申报的成果推荐数量控制在推荐限额的20%以内,教学一线教师主持申报的成果应占2/3以上(一线教师是指在高校从事一线教学的专任教师,学校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属此列)。
4.各高校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时应统筹考虑普通本专科教育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类成果。举办了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的本科院校在推荐限额之外,可分别推荐1项成人和网络教育优秀成果参与评奖,宁缺勿滥。
5.推荐评奖的成果可以是国家、省或学校正式立项并结题课题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学校特别是基层院系、一线教师多年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已取得较大影响的实践成果。
6.同一所学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7.独立学院的成果由各独立学院组织申报,纳入主办学校统一评审,按限额择优推荐。独立学院推荐的成果必须是专门研究独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或实践成果。
8.请学校将推荐公文、《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申报书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连同其他材料,于10月30日送到湖南省教育厅小二栋一楼,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联系人:曾思亮,联系电话:0731-84720851,电子邮箱:29330035@qq.com。
附件:1.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指标
2.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3.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4.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报告格式
5.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4日
附件1
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
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指标
序号 | 学 校 名 称 | 推荐数 |
1 | 国防科技大学 | 16 |
2 | 中南大学 | 29 |
3 | 湖南大学 | 21 |
4 | 湖南师范大学 | 19 |
5 | 湘潭大学 | 19 |
6 | 长沙理工大学 | 17 |
7 | 湖南农业大学 | 17 |
8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17 |
9 | 湖南中医药大学 | 13 |
10 | 南华大学 | 16 |
11 | 湖南科技大学 | 16 |
12 | 吉首大学 | 13 |
13 | 湖南工业大学 | 14 |
14 | 湖南商学院 | 11 |
15 | 湖南理工学院 | 11 |
16 | 衡阳师范学院 | 10 |
17 | 湖南文理学院 | 10 |
18 | 湖南工程学院 | 10 |
19 | 湖南城市学院 | 10 |
20 | 邵阳学院 | 10 |
21 | 怀化学院 | 10 |
22 | 必赢766net手机版 | 10 |
23 | 湘南学院 | 10 |
24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 10 |
25 | 长沙学院 | 10 |
26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 10 |
27 | 长沙医学院 | 10 |
28 | 湖南工学院 | 8 |
29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 8 |
30 |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 7 |
31 | 湖南警察学院 | 7 |
32 | 湖南女子学院 | 7 |
33 | 长沙师范学院 | 7 |
34 | 湖南医药学院 | 6 |
35 | 湖南信息学院 | 6 |
36 |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 6 |
37 |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 6 |
38 |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 | 2 |
39 |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 2 |
40 |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 2 |
41 |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 2 |
42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 2 |
43 |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 2 |
44 |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 2 |
45 |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 | 2 |
46 |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 2 |
47 |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 2 |
48 |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 | 2 |
49 |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 2 |
50 |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 2 |
51 |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 2 |
52 |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 2 |
53 |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54 |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55 |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56 |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2 |
57 |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2 |
合 计 | 480 |
附件2
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一、成果奖励范围
1、全省普通本专科学校(不含高职)及其教育工作者。
2、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3、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述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比较显著成效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4、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老少边穷地区的高校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优先获奖。教学成果奖励向一线教师倾斜。
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的申报
1、申报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应与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一致。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3、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须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报,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择优推荐。
三、成果评审和争议处理
成立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评审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宜。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示期内(公示期1个月)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并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保护,对诬告者将追究责任。对有争议的成果,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人员或责成有关学校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即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
四、成果奖励
1、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
2、对获奖成果,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3、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制定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3
湖南省高等教育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成 果 名 称
成果完成人姓名
成果完成单位名称
成 果 科 类
类 别 代 码 □□□□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成果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汉字。
2. 成果科类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的学科门类分类(规范)填写。综合类成果填其他。
3.成果类别代码组成形式为:abcd,其中:
ab:成果所属科类代码:填写科类代码一般应按成果所属学科代码填写。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军事学—11,管理学—12,艺术学-13,其他—14。
c:成果属普通教育填1,成人教育填2,其他填0。
d:成果属本科教育填1,研究生教育填2,其他填0。
4.成果曾获奖励情况不包括商业性的奖励。
5.成果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或开始研制的日期;完成时间指成果开始实施(包括试行)的日期。
6.本申请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4号字。需签字、盖章处打印或复印无效。
一、成果简介(可另加附页)
成 果 曾 获 奖 励 情 况 | 获 奖 时 间 | 奖项名称 | 获 奖 等 级 | 授 奖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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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起止 时间 | 起始: 年 月 实践检验期: 年 完成: 年 月 |
1.成果简介及主要解决的教学问题(不超过1000字) |
2.成果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不超过1000字) |
3.成果的创新点(不超过800字) |
4.成果的推广应用效果(不超过1000字) |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
主 持 人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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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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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 称 |
| 现 任 党 政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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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工 作及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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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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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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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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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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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何种 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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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贡 献 | 本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
主要完成人情况
第( )完成人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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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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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 称 |
| 现 任 党 政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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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工 作及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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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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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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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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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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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何种 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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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贡 献 | 本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
三、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主 持 单位名称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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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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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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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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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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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贡 献 |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第( )完 成单位名称 |
| 主管部门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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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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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贡 献 |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四、推荐单位意见
推 荐 意 见 | (本栏由推荐单位填写,根据成果创新性特点、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报告格式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
一、成果研究和改革基础
1、问题的提出
2、研究和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研究和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4、相关项目立项情况
二、成果的研究和改革实践
1、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
2、教育教学方案(成果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
3、实施过程
4、取得的理论成果
5、实践成效
三、成果的特色和创新
1、成果的特色
2、成果的创新之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3、社会反响(包括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成果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之处
(报告建议6000字左右)
附件5
第十一届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推荐序号 | 推荐成果名称 | 成果主要 完成人姓名 | 成果第一完成人 是否一线教师 | 成果第一完成人 行政职务 | 成果主要 完成单位 | 成果科类 | 类别代码 | 实践检验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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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实践检验期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单位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