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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温馨提示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04-02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的通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APP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请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及时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并将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填报,且必须绑定本人I类银行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纳税人将2019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2019年度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 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的;

2.2019 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2019 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和《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转发大家,该公告和指引对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办理对象、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读。教职工在学校取得的收入及由学校代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数据及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工资查询系统进行核对,如有疑问,请联系计划财务处刘文婷同志,联系电话6382767。因远程办税渠道刚刚开通,难免会造成网络拥堵,敬请各位教职工耐心等待。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计划财务处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附件2: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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